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一)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二)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三)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六)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基础功能及权益包括飞信、139邮箱、和彩云、和娱乐体验包等四项免费服务,甲方也可视个人情况选择使用。
(七)乙方将为甲方默认提供流量安心包服务,作为甲方上网超套餐后的基础计费服务,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项服务。
(八)乙方将对甲方每月使用的流量(Volte流量、WLAN流量、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流量除外)进行封顶,甲方每月使用流量到达100GB后,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其中移动大流量套餐在超出不限流量指定区域使用国内流量到达100GB时停止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下月恢复;在指定区域使用流量不受影响,当月上网流量使用功能按该业务自有规则执行。
(九)甲方同时满足使用高清语音手机(V0LTE手机)、打开手机上的高清语音开关、使用USIM卡和开通4G上网功能四个条件后,乙方将为甲方免费开启高清语音功能,该功能无月租费用,甲方通过该功能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的计费标准与甲方选择使用的资费套餐标准一致,甲方可视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取消该功能。通话双方均需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方可进行高清语音通话或高清视频通话。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使用乙方客户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同意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何月使用费(套餐费)。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甲方同意,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定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十)甲方入网半年后,乙方视甲方的在网消费和交费情况核给信用额度,并每隔半年视甲方的使用情况重新核给信用额度。如额度调高,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在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设置;如额度调低,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在调整生效后再次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届满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乙方不修改资费的,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市公司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甲方号码销户后二次放号,销户前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行卡等信息),由甲方自行联系第三方公司取消,乙方不承担此类业务相关职责。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5.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经查证后确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6.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7.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19﹞68号)要求,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否则,乙方可以采取关停号码、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解除合同终止服务。
(八)乙方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布的隐私政策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所有产品及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隐私政策条款。一旦甲方选择使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隐私政策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乙方会在如下列情况下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2.事先获得您的授权。
3.依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4.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乙方会得以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帮助乙方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或用于提供新的服务或产品。
5.向乙方的关联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6.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乙方的指示遵循乙方的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乙方处理这些信息。
7.用以或处理甲方与乙方或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8.如甲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乙方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等第三方进行披露。
9.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10.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细化内容,具体详见附录内容。
六、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为使甲方及时全面了解乙方的优惠活动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定期通过APP、短信、彩信等方式向甲方推送相关营销活动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介绍、营销信息等),若甲方不同意接收该类信息,可通过10086、营业厅等方式取消。?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纸质协议方式签订,则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如本协议通过乙方的无纸化签约系统进行签订的,则甲方在电子屏上签名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地址: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
中国移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中国移动非常重视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会尽全力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本政策适用于中国移动基于本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请甲方在使用本网站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一、乙方如何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中国移动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一)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中国移动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同意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
1、甲方提供的信息
甲方注册成为乙方的用户或使用乙方的服务时,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甲方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缴费相关的银行信息以及联系人信息等】。
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甲方使用乙方公司服务期间持续授权乙方使用。在甲方注销账号时,乙方将停止使用上述信息。
2、第三方分享的有关甲方的信息
为给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可能会从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第三方来源获得甲方的相关信息。例如当甲方通过乙方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网站订购乙方的产品,甲方向其提供的预订信息可能会转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处理甲方的订单。
(二)乙方可能将收集到的甲方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为甲方提供服务
(1)在乙方提供服务时,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2)通过信息数据分析,帮助乙方设计新服务,改善乙方现有服务;
(3)使乙方更加了解甲方如何使用乙方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甲方和其他使用乙方服务的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4)提供甲方关注或者与甲方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服务时,乙方可能使用甲方的信息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或推送通知,如甲方不希望收到这些信息,可以按照乙方的相关提示取消订阅;
(5)评估乙方服务中的广告和其他促销及推广活动的效果,并加以改善;
(6)软件认证或管理软件升级;
(7)让甲方参与有关乙方产品和服务的调查;
2、在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后,乙方将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主体。甲方了解并同意,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包括甲方的个人信息在内的用户数据库进行整体化分析和利用。
3、当乙方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会事先征求甲方的同意。
4、甲方充分知晓,以下情形中乙方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甲方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甲方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乙方不会与中国移动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甲方的明确同意后,乙方会与其他方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2、乙方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3、与乙方的关联公司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与乙方的关联公司共享。乙方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关联公司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乙方的关联公司包括中国移动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乙方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乙方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甲方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例如,在甲方通过乙方的网站购买商品或订购业务时,乙方必须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才能安排送货,或者安排合作伙伴提供服务。乙方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乙方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三】大类型:
A.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乙方将信息发送给在全球范围内支持乙方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括提供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分析乙方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和服务的有效性、提供客户服务、支付便利或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
B.第三方商家。乙方必须将甲方的订单信息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与第三方商家共享来实现甲方向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并促使其可以完成后续的售后服务。
C.【广告、分析服务类的授权合作伙伴。除非得到甲方的许可,否则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指可以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或电子邮箱,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联系到甲方或识别甲方的身份)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分享。但乙方可能会将使用甲方的信息而形成的用户画像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共享,以帮助在不识别甲方个人的前提下提升广告及服务信息的有效触达率。】
对乙方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乙方会与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乙方的说明、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乙方不会将甲方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甲方的明确同意后,乙方会向其他方转让甲方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乙方会在要求新的持有甲方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约束,否则乙方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甲方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乙方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1、获得甲方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三、乙方如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一)乙方会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乙方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三)请甲方理解: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乙方将尽力确保或担保甲方发送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但由于技术的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即便竭尽所能加强安全措施,也不可能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安全。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甲方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甲方的补救措施等。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乙方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乙方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甲方的权利
1、查询和更正甲方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甲方有权在服务厅等渠道查询和更正甲方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缴费相关的银行信息以及联系人信息等】
2、在以下情形中,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甲方的同意;
(3)如果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甲方的约定;
(4)如果甲方不再使用乙方的产品或服务,或甲方注销了账号;
(5)如果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
当甲方从乙方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乙方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3、甲方注销账户之后,乙方将停止为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依据甲方的要求,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乙方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甲方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乙方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乙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乙方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3、如果乙方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或事后征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之前,不得做任何用途使用。
六、甲方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原则上,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需要将甲方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乙方将另行获得甲方的授权同意,在此情况下乙方会依据本政策以使甲方的个人信息得到足够的保护。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可能变更。
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不会削减甲方按照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乙方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对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在该种情况下,若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的服务,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修订后的隐私政策约束。
八、如何联系乙方
如果甲方对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随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登录网站、服务厅等各种方式与乙方联系,乙方会积极进行查证、处理并尽快答复。
办理电话卡告知书
近期,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中,发现有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售卖给不法分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人员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售卖电话卡会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将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将电话卡出售给其他人使用。
警方郑重提醒:非法售卖电话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